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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弄虚作假?法律会让你为“套路”买单
时间:2019-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耍小“聪明”在诉讼中弄虚作假? 

  法律会让你为那些“套路”买单 

  下面就通过宣城检察办理的两个真实案例来了解一下

  “打假官司”是怎样害人害己的——

  

  案例一 

  

  刑事“套路贷”诈骗案件中,犯罪行为人恶意虚增债权债务,利用民事诉讼手段以合法形式为“幌子”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扰乱司法秩序。

  

  案例回顾 

  

  2018年1月11日,原告黄某某提起诉讼,请求绩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汪某偿还借款叁万元及利息。因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该案后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和收条书证佐证,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叁万元的借贷关系,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检察机关监督调查发现,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借条和收条均是伪造的,有恶意虚增债权债务的情形,被告借款金额仅为一万五千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收到11300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检察官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黄某某等人“套路贷”诈骗案中存在虚假诉讼行为。黄某某是专门从事民间放贷的工作人员,在法院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其中,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形,是一种虚假诉讼行为。宣城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依法监督,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回复。

  

  

  案例二 

  

  原审原告屡次与其他当事人串通,伪造车祸现场和其他证据材料,骗取交警部门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骗取保险公司大额保险金,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扰乱司法秩序,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

  

  案例回顾 

  

  2015年4月,徐某某驾驶的货车与邓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2015年8月,高某某驾驶的货车与吕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2015年9月,王某某驾驶的货车与姚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2015年11月、2016年1月,原告张某某先后3次起诉至宣州区人民法院,主张自己为三辆受损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请求法院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宣城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款共计2322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请求判令高某某、宣城瑞翔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翔公司)、王某某、宣城市华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兵土石方公司)四被告对超出人保宣城分公司赔偿范围或免赔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中根据张某某举证的《车辆挂靠协议》、货车转让协议、收条等证据,认定在这三起交通事故案件中,邓某某、吕某某、姚某某分别驾驶的货车均系张某某所有。根据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姚某某、邓某某、吕某某均对事故发生无责任,王某某、徐某某、高某某负全责,张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人保宣城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一方车辆的保险承保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付义务,并于2016年3月29日、4月22日先后三次作出三份民事判决,判令人保宣城分公司支付张某某保险赔偿款共计235390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张某某、王某某等人保险诈骗案时,发现该判决涉及虚假诉讼,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该院查明:在这三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三辆货车的实际车主分别为邓某某、段某某、姚某某,且三辆车均未购买车损险。张某某伪造了《车辆挂靠协议》、货车转让协议、收条等证据,以此取得诉讼主体资格。同时与王某某等其他当事人合谋串通,隐瞒交通事故真相,伪造事故发生现场,编造虚假的事故经过,骗取交警部门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是典型的虚假诉讼系列案件。 

  2017年5月18日,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宣州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宣州区人民法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7年10月19日对此案依职权予以跟进监督并提请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9日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8民抗1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再审,2019年4月10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令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皖1802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检察机关依职权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所在。对虚假诉讼行为加以治理,能够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增进公民诚信意识培育与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在重树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方面也有重大现实意义。